(2015)乾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润乾与李胜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润乾,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吴润乾。被执行人李胜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吴润乾与被执行人李胜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润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胜利支付其建房施工费1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件款1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吴润乾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乾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靖丽审判员 郑 琳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