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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孔建合与刘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合,刘宇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孔建合,男,回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孙东明,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鸿,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孔建合因与被告刘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建合诉称:2010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从2013年5月份开始,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迟迟不予偿还。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孔建合诉称的被告刘宇鸿(身份证号码)的户籍已被公安机关注销,被告刘宇鸿已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建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