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确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秦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99号申请人秦宾。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申请人秦宾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保险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秦宾车辆损失费共计445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翟自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