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九月申请白斯日古楞名誉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九月,白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363号申请人高九月,女,49岁,蒙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斯日古楞,男,49岁,蒙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高九月申请白斯日古楞名誉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1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包娜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