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骆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李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42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文,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唐靖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及其辩护人陈文,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唐靖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13时许,被害人吴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骆某,得知其从事有偿代还信用卡业务后,遂持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至被告人骆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几米空间”小区520室的住处。被告人骆某在3次帮其持有的户名为“胡林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还款48000元,并从该卡刷出18650元后,被害人吴某乙谎称有事,欲留下相关证件后离开,但被告人骆某并未允许,且在发现无法从其帮忙代还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将余款刷出后,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李某及“老蒋”(另案处理)的男子一同将被害人吴某乙拘禁。2014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赶至现场,并与被告人骆某一同将被害人吴某乙转移至“几米空间”629室继续看守。在拘禁过程中,被告人骆某及李某均对被害人吴某乙实施殴打。2014年12月6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几米空间”629室将被害人吴某乙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骆某、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骆某、李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撮箕杆、网线及胶带的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骆某、李某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李某结伙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骆某、李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2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的辩护人关于其主观上面并没有积极犯罪的故意,是因为吴某乙侵犯其合法权益之后,采取了一个过当行为而引起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三、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撮箕杆1根、网线1根、胶带1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