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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伟与朱云、潘世红、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朱云,潘世红,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委托代理人袁青峰,系陈伟同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朱云。委托代理人李世���,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潘世红。委托代理人李世林,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向仓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0738248-7。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林,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超,本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朱云、潘世红、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云、潘世红、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83200元,被执行人朱云、潘世红、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谭赞霞代理审判员  刘 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