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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邹金盛故意伤害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20号姜晶:你为公诉机关指控邹金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以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定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邹金盛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关于你主张的邹金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节,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主张的原审未对邹金盛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属于程序违法一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