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赛东诉湖南宏隆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赛东,湖南宏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王赛东,男被执行人湖南宏隆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补偿款80000元,逾期利息1106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3月14日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案件执行费1100元,以上合计822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宏隆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2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