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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亚洲与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洲,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444号原告李亚洲。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洲与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亚洲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