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张某甲。监护人孙某。委托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2015年6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