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宋作敏、宋作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纪玉,宋作敏,宋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董纪玉。被执行人宋作敏。被执行人宋作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董纪玉与被执行人宋作敏、宋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