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明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周瑞恒、南京双洋绝缘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周瑞恒,南京双洋绝缘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X,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庶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山头。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静,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周瑞恒,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南京双洋绝缘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芮根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周瑞恒、南京双洋绝缘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8105元退还上诉人胡明。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