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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社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钱国保、人民陪审员李银芳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谢素霞担任庭审记录,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10月29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四个子女,长女王某乙生于1994年1月2日,现已成年;次女王某丙生于1997年7月12日;三女王某丁生于2000年5月8日;儿子王某戊生于2006年6月22日。由于双方婚前无基础,婚后常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被告曾因抢劫被判过刑,即使如此,原告看在子女面上未与其离婚。2011年农历10月被告竟带一女子回村共同生活,并对原告和子女不闻不问,也不提供生活来源,并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原告与被告婚前无基础,婚后被告长期与异性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已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三女及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毛演堡乡王焦寨村委会证明,载明:证明,我村村民王某与王某甲于1992年农历10月29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长女王某乙生于1994年1月2日,次女王某丙生于1997年7月12日;三女王某丁生���2000年5月8日,儿子王某戊生于2006年6月22日。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村两委调解无效,望见信给予办理为盼。王宋保,肥乡县毛演堡乡王焦寨村民委员会(公章)。2、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户口页,用以证明王某丙生于1997年7月12日,王某丁生于2000年5月8日,王某戊生于2006年6月22日。3、本院(2013)肥民初字第586号案件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原告诉状、王焦寨村委会证明、被告母亲调查笔录、原告提供的被告的QQ号、办案法官与该QQ号的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诉讼原告撤诉,第二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被告母亲对双方婚姻的无奈,办案法官的尽心尽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举证,法庭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10月29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四个子女。长女王某乙生于1994年1月2日,现已成年;次女王某丙生于1997年7月12日;三女王某丁生于2000年5月8日;儿子王某戊生于2006年6月22日。2011年农历10月被告离开王焦寨村,现不知去向。原告2012年5月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告2013年2月对被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于2015年1月对被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法庭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家里有3、4个孩子,生活的难易程度可想而知,而原告作为一个女人,一个人自己带着3、4个孩子生活,丈夫有家不归,对家庭不照顾、对妻子不体恤、对子女不尽责,生活的难易程度就更令人难以想象。即便如此,原告2012年5月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又撤诉,说明原告还是很想维护这个家庭的完整的。2013年2月原告又对被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此时原告对被告已经丧失了希望,但本院根据原告对被告、对家庭完整性的情感程度,仍然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原告是第三次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告对被告已彻底丧失了希望,且双方分居已满二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此次请求判令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现不知去向,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生次女、三女及儿子仍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双方婚生次女、三女及儿子由原告王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