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岑宝林与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宝林,管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岑宝林,身份证号230521196805060019,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二建住宅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管玉春,身份证号230505196402290055,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矿务局住宅楼1号楼3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岑宝林申请执行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岑宝林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