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芝执字第1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牟传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牟传龙,牟传燕,牟其伟,牟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芝执字第1445-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远路1号。被执行人山东大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118号。被执行人牟传龙,山东大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牟传燕,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牟其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牟传胜,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06)芝执字第144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牟传龙名下的存款3148075.73元。现因被执行人牟传龙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牟传龙名下的存款3148075.7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