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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艾华与佛山市圣诺经贸有限公司、王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艾华,佛山市圣诺经贸有限公司,王旭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89号原告周艾华,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0866。委托代理人杜志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圣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被告王旭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艾华诉被告佛山市圣诺经贸有限公司、王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艾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艾华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艾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