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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王世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王世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王哲,主任。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律师。被告王世和,男,6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王世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对被告王世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