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赵勇俊与崔佳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俊,崔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赵勇俊,住武川县,农民。被执行人崔佳佳,住武川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勇俊申请执行崔佳佳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连胜审判员郝光明审判员李明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一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