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樊素萍、樊树影、樊如明、樊黎明、樊树香、樊素花、樊黎明与尚义县自来水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樊素萍。申请执行人樊树影。申请执行人樊如明。申请执行人樊黎明。申请执行人樊树香。申请执行人樊素花。委托代理人樊黎明。被执行人尚义县自来水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尚义县自来水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义县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义县自来水公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义县自来水公司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尚义县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宋骁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