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红强与刘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强,刘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朱红强。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孝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强诉被告刘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朱红强负担。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人民陪审员 翁盛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