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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素珍与张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珍,张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珍。被执行人张晓辉,现北墅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赵素珍与被执行人张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