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珠江街。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原告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林涛及被告李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斌是经营化肥、农药的个体工商户,原告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等农资多次,截至2014年11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99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农资款。被告辩称:我是经销农资的个体工商户。我与原告在2012年就有业务往来。欠原告货款119900元是事实,我已经返回给原告一部分农资应在所欠货款中扣减。原告公司经理口头答应给我提成却未给我。我未给原告货款的原因是原告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农户用后不见效。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斌是经营化肥、农药的个体工商户。原告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自2012年开始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等农资多次,截至2014年11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农资款1199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农资款119900元及被告至今未给付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斌以赊账的方式在原告处购买农资多次,并于2014年11月8日出具欠原告农资款119900元的欠据,被告欠原告货款的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已经返回给原告一部分农资应在所欠货款中扣减及原告公司经理口头答应给被告提成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爱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119900元。诉讼费26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49元,由被告李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