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非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非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行政中心B楼9层。法定代表人沈亦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谈月芬,德清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委托代理人高佳莹,德清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李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娜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娜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娜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