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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浩、吕丹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浩,吕丹丹,张长利,田淑平,秦超英,秦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徐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浩。被执行人吕丹丹。被执行人张长利。被执行人田淑平。被执行人秦超英。被执行人秦丽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浩、吕丹丹、张长利、田淑平、秦超英、秦丽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长利、田淑平共有的位于保定市省印西路XX号院X-X-XXX号的房产一套进行评估。二、对被执行人秦超英、秦丽霞共有的位于保定市康庄路XX号铝厂宿舍楼X-XXX号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