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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标的款30000元,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朱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