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瑰琦、向林、向方建、吴晓春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瑰琦,向林,向方建,吴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春。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方建。被执行人夏瑰琦。被执行人向林。被执行人向方建。被执行人吴晓春。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瑰琦、向林、向方建、吴晓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编号为(2012)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08858、108865、108866号《公证书》、(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8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瑰琦、向林、向方建、吴晓春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353940.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瑰琦、向林、向方建、吴晓春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瑰琦、向林、向方建、吴晓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瑰琦、向林、向方建、吴晓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0431694.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仇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