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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晓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晓明,李蛟,陈久华,陈茜,陈晓磊,陈鹏程,陈令苍,王广收,李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517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被告:陈晓明,男。被告:李蛟,男。被告:陈久华,男。被告:陈茜,女。被告:陈晓磊,男。被告:陈鹏程,男。被告:陈令苍,男。被告:王广收,男。被告:李金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晓明、李蛟、陈久华、陈茜、陈晓磊、陈鹏程、陈令苍、王广收、李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399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