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与被告张书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张杰。被告张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张书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洁?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听清了吗。原:听清了。?核实裁定如无误请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