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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与被告张书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张杰。被告张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张书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洁?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听清了吗。原:听清了。?核实裁定如无误请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