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兆华与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华,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2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施庆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华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路300号和坐落于义乌市丹溪三区香樟苑10幢1单元的房产已抵押给中行义乌市分行,且该二处房产非本院首封(已发函扬州法院),故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2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