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雷建华与孙占领、李桂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雷建华。被执行人:孙占领。被执行人:李桂敏,系孙占岭之妻。申请执行人雷建华申请我院执行由被执行人孙占岭、李桂敏赔偿申请执行人32825元。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占岭、李桂敏32825元。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81.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233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