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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东明诉被告开原市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明,开原市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09号原告付东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继衡,系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钧,系该公司董事长。分公司负责人:周士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东明诉被告开原市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东明撤回对被告开原市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付东明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