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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鹏与钱佳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钱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钱佳峰。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钱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钱佳峰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利人王鹏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佳峰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钱佳峰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钱佳峰名下的浙A×××××车辆(正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钱佳峰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钱佳峰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王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钱佳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鹏如发现被执行人钱佳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