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巨德才与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德才,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巨德才,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夏磊,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德才与被执行人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巨德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巨德才申请执行的标的71541.67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是,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