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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树平与徐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平,徐庆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76号原告:姚树平,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何钧生,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生,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祝,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平与被告徐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姚树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徐庆祝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李昌慧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阳光花园住宅小区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姚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庆祝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昌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阳光花园住宅小区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袁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业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