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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廖旭东(已判决)在本县南田镇新富村、青田县万阜乡与南田镇交界处的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胡某、王某、刘某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道数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以庄家赢钱的5%比例抽取头薪7000余元。其间,被告人朱某多次为赌场运送赌桌,并从中获利。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朱某在南田镇九都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朱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朱某及同案犯廖旭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案发后能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乐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赵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