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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马建设与劳动争议司法确认司��确认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19号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郑进金。申请人:马建设,男,汉族,地址:河南省新蔡县。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建设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双方于2015年6月1日就该协议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本院经审查确定:该纠纷经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15年6月1日起解除;马建设是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聚晶(窑炉)机修工。马建设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15时许在公司聚晶窑炉车间2#窑维修大风机时,因不慎被大风��风叶压伤其左手中指。诊断为左手中指压伤(1、中节指骨骨折;2、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建设的受伤为工伤,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马建设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入级,终结医疗期三个月,经复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对此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36000元整(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给马建设作为其工伤的待遇及后续治疗费等待遇。该款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天内由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马建设;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所有争议均视为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再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仲裁、诉讼、信访、投诉等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前述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违约金、生活费、各类工资和加班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补缴问题等。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全部支付上述款项给申请人马建设后,申请人马建设如违反约定,再次向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提出追讨,或扰乱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可依法追究申请人马建设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双方共同申请向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置换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本协议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从事争议仲裁院存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对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马建设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予以确认。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