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钟某与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承办人签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钟某,退休。被告翁某甲,下落不明。原告钟某诉被告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生儿子,取名翁某乙。2006年被告翁某甲因癫痫病离家出走,之后原告钟某及家人多次四处寻找未果,并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报案,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故原告钟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翁某甲未应诉、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一子,取名翁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寻找,并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报案,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并给原告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故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登记结婚。2、上饶市信州区东市街道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离家多年,原告四处寻找且在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报案,被告至今仍无音讯。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已达九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利银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