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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林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通文(一般代理),福建冯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