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林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通文(一般代理),福建冯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