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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地长诉XX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地长,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766号原告刘地长,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XX飞,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地长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XX飞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XX飞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谢素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2S2**#大众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