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彩洪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洪,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彩洪,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峰,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刘彩洪因与被上诉人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