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杜先明与杜典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先明,杜典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杜先明,男。被执行人杜典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紫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杜典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杜先明支付赔偿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8元、申请执行费125元。但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紫执字第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家刚审判员 卢启荣审判员 胡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