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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毓祥与刘金东、孙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6388号原告刘毓祥委托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东,无职业。被告孙莉。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毓祥诉被告刘金东、孙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毓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阳、被告刘金东、被告孙莉的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金东系原告之子。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月,因原告年龄问题无法贷款购房,由原告出资首付及其他费用110000元,购买坐落于河东区二号桥安吉花园***号房屋一套,产权人登记为被告刘金东。双方约定贷款清偿完毕后,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现得知该房屋在二被告离婚案件中被确认为二被告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所出资的首付款11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证据如下:银行转款记录、还贷存款单、房屋交费收据两张、2014年10月17日本院笔录复印件、搬迁证明、(2009)东民初字第5450号民事判决书等。被告刘金东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金东未提供证据。被告孙莉辩称,原告所述河东区二号桥安吉花园***号房屋一套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可原告曾出资60000元,但系拆迁后原告分给被告的。首付款系被告孙莉将钱存在案外人处,系孙莉交付,贷款也是被告缴纳,且被告刘金东在离婚案件中也未提及原告出资问题,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孙莉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刘金东之父。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9日经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5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离婚。该判决确认坐落河东区二号桥安吉花园***号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刘金东所有,被告刘金东给付被告孙莉房屋补偿款。2014年10月原告向我院申请再审二被告离婚案件。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在该询问笔录中被告孙莉向本院陈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被告在拆迁款中分得了60000元,其余40000元系向孙莉之父借款。坐落河东区二号桥安吉花园***号房屋一套购买时间为2004年1月,首付103000元,贷款60000元,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刘金东。原告提交其名下卡号为12×××13银行卡流水情况,显示2003年8月10日支取60000元,2003年9月2日支取37000元,2003年9月16日支取10000元。其中60000元于当日存入被告刘金东名下12078046010000303713卡内。其余两笔原告自述系现金给付刘金东,对此被告刘金东表示认可。另原告提交每月向被告刘金东还款存折内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该凭条显示存款人签字为原告。另,原告提交2003年7月28日搬迁证明,被拆迁人为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坐落河东区二号桥安吉花园****号房屋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未对所有权提出异议,该房屋应属二被告所有。对于房屋出资问题,现二被告对于房屋首付中包括原告60000元一节无争议。被告孙莉主张该款为原告赠与,但未提供证据。对于60000元以外的首付款,被告孙莉在本院再审询问笔录中与本次诉讼中所答辩内容相悖。本院对被告孙莉答辩不予采信。被告孙莉亦未提交首付款出资来源,结合原告及被告刘金东所陈述及原告所提交证据可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110000元,其中107000元可证实,对于额外的3000元,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现原告未按《婚姻法》相关规定主张出资系对一方子女的赠与,仅主张返还出资额,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利息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就利息问题在原告出资时达成协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金东、孙莉返还原告刘毓祥人民币107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毓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毓祥负担68元,由被告刘金东、孙莉各负担12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王 铮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