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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贤军、雷红与叶国卉、何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军,雷红,叶国卉,何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王贤军。原告雷红。被告叶国卉。被告何敬林(曾用名何况)。现在襄南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军、雷红与被告叶国卉、何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何敬林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现在襄南监狱服刑。该案应由其服刑所在地法院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后 浩审 判 员  陈汉平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