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贤军、雷红与叶国卉、何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军,雷红,叶国卉,何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王贤军。原告雷红。被告叶国卉。被告何敬林(曾用名何况)。现在襄南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军、雷红与被告叶国卉、何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何敬林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现在襄南监狱服刑。该案应由其服刑所在地法院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后 浩审 判 员 陈汉平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