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男,因本案2014年4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佐、程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邀约一起,在位于凤凰县沱江镇小黄土村谭某某的家中,共同开设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的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四人共同协商,每人各自出资人民币10000元(其中杨某乙、吴某某并未实际出资)作为赌场的运作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借给参赌人员赌博,并共同商议以每个庄家坐庄满一档,从中按照10%的比例抽头渔利,所得抽头渔利,四人平均分配,被告人谭某某作为赌场的房东,按天收取赌场的房租费。四人合伙经营该赌场后,共计从该赌场赌博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2014年4月12日晚22时许,凤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对被告人谭某某等4人合伙经营的赌场进行突击抓赌,当场将聚众赌博的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抓获,并缴获当晚的抽头渔利人民币3100元整。上述事实,经三被告人当庭质证,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向某某、吴某甲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诸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共同邀约,共同协商实施了聚众赌博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认罪态度好,均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处罚。经本院委托凤凰县司法局矫正中心进行评估,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本院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甲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杨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甲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甲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万生审 判 员 贺诗云人民陪审员 龙生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艺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