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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吕某,男。委托代理人汤恒学,男,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申请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卢 金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