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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源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松原市源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邱家村。被执行人松原市源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源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