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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英与被执行人王正国、周璐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英,王正国,周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邵英,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河南街白玉委**组。被执行人王正国,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号。被执行人周璐君(系王正国妻子),女,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洪西公路**号。申请执行人邵英与被执行人王正国、周璐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1270元;3、执行费83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均由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