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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赞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冷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颜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申请人颜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不按期向本院补充证明材料且不接受询问,致使案件的真相难以明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