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知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徐俊元、曾风、王翠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元,男。被告曾凤,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郑碧茂,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先,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8日,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汪东举,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元、曾风、王翠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俊元、曾风、王翠先达成和解,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幽审 判 员  赵才明人民审判员  唐秉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