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福兴与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兴,徐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张福兴,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徐小英,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兴与被告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小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兴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小英的起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兴撤回对被告徐小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3元,依法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张福兴负担。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燕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