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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福兴与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兴,徐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张福兴,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徐小英,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兴与被告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小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兴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小英的起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兴撤回对被告徐小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3元,依法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张福兴负担。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燕凤 来源:百度“”